肖像权和物权的法规 |
---|
肖像权和物权的国际惯例 目前全球的图片行业内,在新闻报道、传媒出版中使用涉及人物肖像、私有物产的图片,只要不是恶意(侮辱、诽谤、诬告陷害)使用,惯例都是无需授权。只有在用于商业用途(广告、宣传、商标等)的时候,才会严格遵从授权要求。 在图库中,没有肖像许可授权的图片,例如名人,明星的图片,在图片行业一般被成为“编辑类图片”(Editorial Image)。 中国关于肖像权的法规 1、宪法第38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。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、诽谤和诬告陷害。 2、民法通则第100条:公民享有肖像权,未经本人同意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。 3、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8条:以营利为目的,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、商标、装饰橱窗等,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。 4、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9条: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,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。 5、广告法第25条: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、形象的,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;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、形象的,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。 6、广告法第47条: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:
7、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:
出自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,《民法》,2005年 中国关于物权的法规 对于在公共空间中拍摄特定的物体,目前国内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。对于一些禁止拍照的地方,比如博物馆、美术馆,拍照也是违反了这些机构的规定,不是违法。如果是可辨认身份的私人财产,比如建筑物、农庄、企业名称、商标等,是按下述的广告法第25条、第47条执行。 广告法第25条: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、形象的,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;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、形象的,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。 广告法第47条: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:
|